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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043    时间:2018/03/16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时的经济赔偿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别。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义务的多少。
     2.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规定,一方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此外,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最后,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案例
     周某诉田某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
     田某(男)与周某(女)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在外企工作,生活十分独立,于2000年,二人结婚,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做了书面约定,“婚后除购买生活必需品由双方共同开支外,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2002年,他们的儿子出世,周某为了照顾家和孩子便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并把周某的父母从老家接过来同住。由于周某的协助,田某的事业越做越顺,事业达到高峰,出任所在公司驻中国区总裁,工资翻了数倍,他们的生活也变得富裕起来。随着田某的应酬越来越多,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周某还发现不停的有陌生女人给田某打电话,后来周某听朋友说田某在外与别人同居。周某一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她要求自己抚养4岁的儿子,且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赔偿。而田某则表示由于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做出了书面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本律师点评
     周某和田某婚前对于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当遵照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由于原告为抚养子女已辞去公职,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而且原告还专门照顾了被告有病的母亲,为家庭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现无其他劳动收入,离婚后生活一定会遇到困难,而且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严格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周某和田某离婚,他们的儿了由于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岁。同时,判决田某一次性补偿周某15万元,经济赔偿l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