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948 时间:2018/03/16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离婚时的经济赔偿实际上足婚姻过错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也足婚姻损害赔偿的·种方式。离婚时的经济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的一方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金钱给付。离婚时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其提出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2.无过错配偶请求经济赔偿的方式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提起的经济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已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一般在起诉或应诉的时候,同时会收到法院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
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