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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976    时间:2018/03/14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2.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就是指拥有经济帮助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3.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如果受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期的生活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的能力予以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助人的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在2万元以下。
      没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给予多少经济补偿?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原为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4月,公司给被告办了病退手续,从2005年4月起,公司发给被告病退工资每月294.6元。2005年5月16日,经村干部调解,原告同意回被告家。二天后,原告又不告而别离开了被告家。
      2005年5月25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律师点评
      此案在审理中,由于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了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与原告结婚由于缺乏证据,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但是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
      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否还要额外给予经济补偿?
      女方任某和男方高某自由恋爱结婚。任某是一公司的一般职员,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相对来说,高某的工资收入要高得多。任和高结婚了一段时间后,得了比较严重的肾病,因无法坚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时任某获得了公司一次性给予的2万块补偿费,之后就再没有其他收入。高某在任某生病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责任,并支付了任某住院期的所有费用。因任某病一直无治愈希望,高某提出了离婚,任某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但是,夫妻双方有住房和共同财产,高某认为双方存有共同财产,任某已经可以获得一部分财产,无须另行给予经济帮助。
      本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虽然任某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没有收入,生活存在困难。即使任某分得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仍然不足以解决其面临的困难。经过法庭调解,最终高某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以及3万元存款均分给任某,同时,高某再一次性给予任某经济帮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