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975 时间:2018/03/14
过错责任应该分为二个层面。其一,是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的责任承担;其二,是构成一般过错的责任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构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酌情考虑结婚时间、侵权情况、损害后果、经济因素等几个方面酌情考虑,赔偿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与离婚损害赔偿不同的是,对于一般过错的责任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要靠法官根据个案灵活酌情考虑和掌握。一般情况下,对于无过错方的照顾,法院一般会控制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可能不会达到无过错一方过高的希望值,这一点希望读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