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666 时间:2014/05/06
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应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中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生效条件不一致,因此,其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效力也不完全一致,其中,对外效力是最重要且最容易发生争议的。
在对内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对夫妻双方而言,其双方的财产都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在对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并规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