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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制定背景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98    时间:2017/03/19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学界通常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至于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对当前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内容、财产存在形式诸方面比较准确的反映,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完整意义上的离婚而言,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都应当解决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在内的全部问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要面对的问题。依照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所作的相关解释,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的诉讼;三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上述几种情形,既有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后发生的财产纠纷,也有在诉讼离婚后发生的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有关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的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或诉讼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另行分割,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疏漏了部分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其中有合法性的原因所致,比如客观上因某种事由(如有关财产暂时无法查清)不便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主观上因某个特殊目的(如以某种合作形式继续共同经营共同财产)而有意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等情形;也有不合法的原因所致,比如,有的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后来夫妻反目一方又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情形,当然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制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便占另一方的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而引起的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等。上述这些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复杂情形,既有属于因夫妻双方原因所导致的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有属于因夫妻一方的原因所导致的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此外,还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拆分离婚时的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进行审理的原因所导致的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夫妻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再次分割?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理解以及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对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定?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所一贯坚持的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等内容,也是正确处理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准则。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原则,且一直没有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以认定和处理的问题。作为司法解释,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的普遍要求,准确规范和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并积极引导现实生活中社会个体的行为。因此,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应当慎重地进行研究,并且有必要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