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方式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29 时间:2017/03/19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比如,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价。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额度或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官酌定,这样更加合理。由于每一件离婚案件中其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因此,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自然也就不尽相同,在此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径行判决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果过错方一次性给付确实存在困难,那么也可以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人民法院可责令义务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并提供抵押物,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