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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范围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2    时间:2017/03/19
        对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解析:
        1.物质损害赔偿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由于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使得适用法律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