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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婚外情则不属于)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285    时间:2016/07/29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姻仪式;(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婚者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姘居。这种同居关系,是一种临时姘居关系,并无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但有一定的公开性。姘居与通奸不同,通奸是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导致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4)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实行经常性的折磨和摧残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遗弃是指法律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罪则是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遗弃的对象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2)遗弃者必须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即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和危险而有意识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未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和婚姻生活中,只有这四种情形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其他的则不属于,例如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