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的司法解释的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58 时间:2017/03/19

正确理解这一适用条件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本条适用的逻辑前提是夫妻之间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
我们知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根据夫妻财产制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当事人约定,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等事先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以法律规定确定其财产归属。
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实践中通过订立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仍不多见,故法定财产制仍是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在性质上,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属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1) -方的婚前财产;(2)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则充分体现了个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也为越来越多的夫妻所采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而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约定财产制度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下,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此处法律规定的特有财产即是前文提及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全部财产约定为共有。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分别财产制充分彰显了夫妻双方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由上可知,在夫妻之间就其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时,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能适用本条之规定。而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能适用本条之规定。当然,由于夫妻双方均是成年人,只要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双方均有权利自行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正,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