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改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12 时间:2017/03/19
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到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在权利所有人行使对于房屋的收益和处分权时有一定的的区别。
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或赠与,不受任何堆位或个人的限制和干涉,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的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满五年,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代表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
通过以上对于房改房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比较可见,房改房的购买主体特定并综合考虑了职工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其自身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双重属性,本条解释也基适用于房改房,不能适用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