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但权属登记于夫妻方名下,如何认定权属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72    时间:2016/07/11
        房改房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国务院关于深化城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房改房根据购买价格及拥有产权权利范围不同又可分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房改房也可买卖和赠与。
        对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权属登记于产生离婚纠纷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实践中产生争议较大的是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后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赠与过户。我们认为,由于本条针对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出资而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情形,如果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