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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瑕疵的条款的理解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09    时间:2015/12/08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知的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民事审判司法权不同于行政审判司法权,在民事审判中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没有从属关系,撤销结婚登记、认定结婚证无效是行政权,在民事审判中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不妥,超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确立婚姻关系还是解除已经确立的婚姻关系,其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倾向性观点认
为,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确认,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另外,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解除其婚姻关系。无论是结婚的权利还是离婚的权利,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赋予的。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2003年8月,民政部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舍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而“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结婚登记瑕疵和离婚登记瑕疵,本条规定只
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内容。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婚姻无效。一旦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宣告无效,势必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撤销婚姻登记”是行政法中的概念。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的民政部门,因此其行为应当由行政法来调整。在行政法中,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机关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婚姻登记的事实依据是各种证明材料,当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时,比如伪造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该登记。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同于没有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