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制定的背景情况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709 时间:2015/12/07

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各地法院对此掌握不一,需要予以规范。
不久前,有关媒体报道了两例典型的结婚登记瑕疵纠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例纠纷是: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结婚生子纠纷。当事人甲某与男友登记结婚时,发现民政局把自己的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查询资料得知偷用身份的人是与自己相貌酷似的妹妹,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自己的,但照片却是妹妹的。甲某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原来,甲某的妹妹在两年前因怀孕准备结婚,但因未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而不能登记,无奈之下偷用姐姐的身份证与乙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民政局经审查后,认为甲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能够由民政部门自行撤销的情形,甲某只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民政局表示,当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查验了前来结婚登记双方提交的证件,询问了他们的结婚意愿,随后填写结婚登记表,并颁发了结婚证,这种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某的妹妹冒用姐姐身份与乙某登记结婚时,提交了所需的证明材料,民政局审查确认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所以对两人予以结婚登记,民政局已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但实际上系妹妹冒用身份,利用自己和姐姐相貌酷似的客观条件,和乙某共同欺骗了民政局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应由法院予以纠正,故判决确认甲某和乙某的结婚登记及结婚证无效。
另一例纠纷是:一方为骗财持假证结婚,受害方遭遇“离婚难”。某男与某女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某女以母亲住院急需治疗费为由从某男处拿走8万元,随后便人间蒸发了。经公安机关调查,某女属于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者,其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系伪造。某男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案件受理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经公安机关核实,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另一方直接起诉要求和身份虚假者离婚,法院无法受理。类似某男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确实时有发生。
有人认为,如果当初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部门能够发现对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就可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目前来说,我们没办法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对此,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无奈。根据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的内容有三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有管辖权。只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了证明,证明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政部门就应该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对于双方提供证件的真伪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相应的鉴别权力。
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这类纠纷由谁主管,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达成共识。从法院审判角度来讲,尽管现行立法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但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不能拒绝裁判。因此,非常有必要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有一个明确规定,以便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