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0 时间:2015/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房产转让的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然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仍应受《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