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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中“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0    时间:2015/10/07
        在离婚协议中,绝人多数约定的内容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基本公平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约定双方之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就可以认定协议有效。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