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品牌服务
律师文集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
:赵化律师
手机
: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
(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
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
:
一、
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
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
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9 时间:2015/10/07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生效。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已发生很多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协议中的赠与或给付条件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这一情况下,只要约定不违法,法院一般都会认定约定有效。
上一篇:
分居协议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下一篇:
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
离婚房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
|
重婚自诉
|
更多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网(赵化律师)
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
友情链接:
武昌区民政局
汉阳区民政局
黄陂区民政局
新洲区民政局
东西湖区民政局
汉南区民政局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洪山区民政局
青山区民政局
江夏区民政局
江岸区民政局
江汉区民政局
硚口区民政局
蔡甸区民政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