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赠与女方存折,婚后女方未支取,离婚时女方能否继续索要存折款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2 时间:2015/07/01
对此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婚前赠与存折给女方,女方接受,赠与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1)男方已经对女方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女方也进行了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虽然女方未支出使用,但这些原因都不影响女方对该款项的取得。
(2)男女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男方给予女方的只是一个权利凭证。
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男方,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笔者倾向于此种观点。因此,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