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0 时间:2015/06/30

(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
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
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
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
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
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
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
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
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
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处理:
①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②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③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
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
行人。
(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
情形下,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
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巾
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
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
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①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②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
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③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
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④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
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4)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
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
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但
书内容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
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足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
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
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
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
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此外,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
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则上为个
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
债务处理。对此,听证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
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
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巾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
较妥。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案件,申请执行人
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
质:
①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
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②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
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③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
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
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④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丁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⑤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5)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的案件,执行
机构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如何执行?
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
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
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
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
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
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
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
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
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
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
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
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的财产。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小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
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巾包含被执行
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
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
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
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
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
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
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
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
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
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c被执行人配
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
享有的份额。
(7)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
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
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
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下,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
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
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
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①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
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
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
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
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理。
(8)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
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
为共同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由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中隐含了该财产中有部分利益应当
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主张。因此,即便该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的理由
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被执行人配
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
直接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
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