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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双方诉讼地位利弊的分析与比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22    时间:2014/12/01
原告与被告都希望获得一个有利的裁判结果。原告总是期望支持诉讼请求的事与理由能够得到受诉法院接受和认可,而被告则总是希望自己抗辩反驳的“理由”能
够成立。争讼双方在诉讼中优、劣势地位如何,直接决定案件最后的裁判结果——哪
一方占有诉讼优势,哪一方的有利条件多,,哪一方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反之亦然。但
争讼双方的这种诉讼优、劣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被告及其律师只有对争讼
双方诉讼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比较.,审时度势。适时修正、调整自己的应诉计策.,才能在
诉讼中游刃有余,灵活应对瞬息万变的诉讼情势。
(一)原告处于绝对的诉讼优势
    原告诉讼的主动性,决定了绝大多数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原告这种诉讼
中的绝对优势的诉讼地位,一般基于被告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
中,对原告权益受损的主观“过错”,且立法规;t被告必须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
情况下,争讼双方预期的诉讼结局将是原告胜iJ;、被告败诉。在诸如此类的诉讼中,被
告对原告权益“受损”存在主观“过错”,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侵权’’、合同纠纷中
的“违约”行为等——原告一般会采取主动出击、寸步不让的强硬态度,甚至利用所谓
.的诉讼优势迫使被告“,妥协”、“就范”,通过各种诉诊手段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
这种状况下,在穷尽所有理性的争讼解决渠道之后,,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反客为主”,利
用自身实际控制或占有争讼、专.的优势,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进攻型应诉策
略——通过对本诉提起反诉、另行起诉以及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手段,为案件
另辟一条新的诉讼“主线”,以此削弱、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主张,增加原告的“诉
累”,o即使经历一番“短兵相接”的诉讼较量,原告“主动”提出调解,被告及其律师一
般也不要轻易“妥协”,而应审时度势,制订切实可行的应诉方案,将可能的诉讼法律风
险降到最低。
  (二)原告与被告诉讼优、劣势混杂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即使被告对争讼的引起负有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原
告自身绝对没有过错。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权益
受到损害存在主观-过错”,而原告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争讼由原告与被告双方错
综复杂、互相交织的混合“过错”造成,被告与原告诉讼优、劣势混杂的诉讼结局将是双
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仅仅只是彼此胜诉、败诉的程度不同而已。针对这种这种诉讼
情势,被告及其律师应因案而异,从争讼的发生发展、过错责任与因果关联性乃至法律
适用筹环节人手,客,观评估争讼双方的是非责任‘、“过错”程度以及彼此应承担的责任
份额。
    一原告对争讼负有次要责任亦即处于相对优势诉讼地位。被告及其律师应紧
紧围绕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责任限额进行抗辩,以此加大原告
“过错”的程度以及应负责任的份额。根据抗辩效果及诉讼发展可能的态势,被告及其律师在必要时也可直接提起反诉,吞并、抵消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合理的解决争
讼积极创造条件。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有责任亦即双方处于相对均衡的优、劣势地位。被告及其
律师应以理性的抗辩反驳为上策,客观预测、评估诉讼的利弊得失,通过“摆事实,讲道
理”,厘清争讼双方的是非和过错责任,促成双方孥’互谅互让”,握手言和。针对原告的
诉讼目的、态度及诉讼态势的发展,被告’及其律师还可制定更具体的抗辩反驳计策直
至提起反诉。
    一原告对争讼负有主要责任亦即处于相对劣势诉讼地位。被告及其律师在诉
讼中应‘‘反客为主’‘’,重点论证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曲,抑或滥用
诉权,“恶人先告状”,通过严密的反驳举证,将原告的诉讼主张“扼杀”在摇篮之中。假
若原告不明事理,一意孤行,被告及其律师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彻底打破争
讼双方主被动地位的诉讼格局。
(三)原告处于绝对的诉讼劣势
    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虽然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客观
存在,但被告对其权益受到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被告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被告
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等等——争讼的发生同被告没有法律土的因果关联性,依法不
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此外,原告处.于绝对的诉讼劣势还包括滥用诉权、诉权没有成就
等情形。在被告处于绝对诉讼优势的地位时,理性的原告一般会采取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或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等方法,尽力挽回被动的劣势诉讼地位。在无其他
有效救济手段抑或败局已定时‘,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还可主动与被告达成●和解”
协议。不过,有些词穷理尽的原告为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常常采取“无理狡三分”、
大闹法庭给受诉法院施压直至采取缠诉缠访等不法手段。而被告及其律师对此一般
采取“以静制动”、韬光养晦的应诉对策,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既可主动同原告
“和解”t,也可“奉陪到底”o当原告p铤而走险”、一意孤行时,被告及其律师在采取针
锋相对、寸步不让的积极抗辩反驳计策,请求受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还
可通过及时提出反诉抑或另行起诉的形式,重新开辟一条诉讼战线,并以此牢牢地控
制诉讼的主动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