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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寻找抗辩反驳的突破口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2    时间:2014/11/26
 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逻辑推理的过程。原告及其律师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规
则,从已有的案件事实中推论出自己的论题,从而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同样,面对风
云变幻、诡谲万端的诉讼情势,被告及其律师只有未雨绸缪,对应诉进行周密的设计与
运筹,才能正确驾驭各种纷繁复杂的诉讼局面。
  一、  告应诉答辩的设计
  当受诉法院确认原告、控方的起诉,或者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被告及其律师就
应考虑制订包括是否进行答辩、答辩的分寸与原则等具体的应诉方案了。作为一项独
立的诉讼民主权利,法律并不苛求被告在答辩期内、必须进行答辩。而且,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换言之,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答辩,被告及其律
  师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而不应盲目听命于诉讼法律规定抑或其他
  个人的意见。一般来说,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进行答辩、如何提交答辩状,在应诉方案未
  最终确立之前不应贸然定夺。有经验的被告及其律师往往将口头承诺的书面答辩当
  做一种应诉技巧,目的是赢得足够的时间分析案情、研究应诉对策。尤其对案情不清
^.晰、缺乏独立的主观判断时,他们绝不会盲目提交答辩状,过早暴露诉讼的“弱点’’,给
  原告以“可乘之机”o与此相反,一些缺乏诉讼经验的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往往会很快
  接应诉通知的要求提交详尽的答辩状,殊不知受诉法院还会将副本送达原告,结果将
  原告本尚未掌握、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盘而出”,让人捉住“把柄”——答辩不仅没能
  达到驳斥起诉的目的,反而给原告提供了攻击的“借口”o
    被告及其律师一旦决定答辩,就应针对原告的起诉拟定详尽的答辩状。一种观点
  认为,与原告的起诉状相比,答辩不是第一性的,,最好不要提交书面答辩状。即使提
  交,答辩状也应越简短越好。他们认为,只有当庭辩论才是第一性的,辩论越详细越
  好,越精彩越妤,他们把辩驳的希望寄于“兵戎相见”的庭审辩论之中。当然,这种观点
  并非全无道理。尽管受诉法院以“证据”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以追求法律真实为
  价值取向,但人是有血有肉的感情动物,由于原告“抢先”起诉并与受诉法院“接触”,法
  官除了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心中有数”外,同时原告还会抓住一切机会阐明自己
  起诉的“冤屈困苦”——受诉法院因此对起诉在心里已或多或少打下深刻的“烙印”o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拿不出驳斥起诉的“真材实料”,或者答辩状
  过于简单,难以让受诉法院了解答辩的理由和案件完整的,“全貌”,法官可能会主观上
  认为被告词穷理尽,造成原告事实上的“先人为主”,继而极有可能在诉讼中接受原告
  的“片面之词”,甚至与之达成某种心理的“默契”口而这种“默契”一旦形成,往往在短
  期内很难矫正和改变,哪怕明知原告起诉错误也是如此。这就是原告惯用的“恶人先
  告状”、“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心理学渊源。    ,一
    即便如此,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应仅对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
  只对诉讼请求表明态度即可,不求深、不求细、不求全,尽量避免人为扩大答辩的范围。
  但是在原告先行起诉占尽诉讼优势的情况下,如果答辫过于简单,法官往往难以全面
  准确了解被告辩驳的事由,有时甚至会认为被告因为无理才答辩无力,从而影响对案
  件作+出积极的评判。答辩过于简单的另一弊端是,原告与被告证据数量、质量的不“对
  等”,容易给法官造成证据认知的心理倾斜——有的法官据此可能及早在心理上“确
  认”原告的胜诉。所以,在争讼双方“和解”无望时,被告应通过答辩对原告诉称的不实
  “事实”、不当的“理由”以及缺乏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有力的批驳与反击,这样不
  仅可以削弱、吞并原告的诉讼主张,还有利于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找出争讼双方争执
  的焦点,为公正审理与裁判奠定良好的基础。
    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被告及其律师并不完全寄希望于激烈的言词辩论,他们十分注重书面答辩的方法与技巧。一般来说,被告在书面答辩中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反驳原告的起诉。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答辩均应观点鲜明,文字言简意赅,辩驳充分
有力。一份成功的答辩状总是立足于起诉状及其潜在的“事实”o被告及其律师首先
考虑的是,如何从程序上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论证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抑或不具
备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接下来,被告及其律师将考虑怎样从事实上反驳原告的诉
讼请求,即运用事实、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击、批驳,一条一条地辩,一
件一件地驳,直至全面否定或推翻原告的起诉。最后,被告及其律师将考虑如何从法
律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的起诉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等等。当然,如果没有充裕的时间答辩,或者尚不完全了解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与意
图,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因陋就简”,只针对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进行答辩和反驳即可。
对于原告起诉状中含糊不清的事实,被告在答辩时则不予纠缠或者干脆不予答辩,待
日后视情况再予以当庭辩驳。被告及其律师只要善于从原告诉称的事实.中寻找“破
绽”和“漏洞”,并牢牢捉住这些诉讼的“弱点”,从争讼发生的时间、事实刀至法律适用
等环节逐一进行反驳,就可能获得满意的答辩效果。
    为防止原告从答辩状中搜寻不利的“信息’’,或者直接将答辩的“事实”当做支持起
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收集反证抑或以恐吓、利诱等方法迫使被告方证人改变证词、
作伪证,被告及其律师在答辩中应尽量避开实质性或敏感性的问题,不作或少作结论
性的答辩,辩而不答,驳而不露。被告及其律师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画龙点睛”,
有的放矢,而不应避重就轻,回避矛盾,更不能凭空想象,答非所问,避免给法庭留下强
词夺理、无理狡辩的负面印象。被告及其律师在答辩状中提及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在证据不易被改变的情况下,可以毫不掩饰地阐述论证,否则只能点到为止,
不轻易透露证据的来源和证人姓名,不给人留下任何反击的“缝隙”o至于答辩状篇幅
的长短,辩驳力度的深浅,一般应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由于答辩的期间较短,被告及其律师的答辩可能不尽周密、细致。为此,在拟好答
辩状后,被告及其律师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和具体案情再通盘谋划。一言以蔽之,衡
量提交不提交答辩状的标准只有一条:一切依自身诉讼利益的大局为本,千万不要被
所谓法定的答辩期束住了手脚。而一旦决定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衍政案件应在l0日
内提交,民事案件则应在15日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