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诉讼战术的选择与确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41 时间:2014/11/21

“两军对垒,攻心为上。”剖析争讼的成因,客观评估诉讼双方的优劣势的主要目‘
的,‘在于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情势变化,制订科学的诉讼战术方案,有
效化解原告的诉讼攻势,给受诉法院施以积极的影响。.
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最好的防寄就是主动进攻。当被告对争讼的发生负有
全部责任抑或主要责任,在诉讼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时,绝大多数原告都会摆出一副
“高高在上”的傲慢姿态,不愿放下“架子”主动同被告“妥协”、“和解”,而采取步步为
营、得寸进尺的方法,追求自己诉讼利益的最大化:一旦出现这种诉讼情势,被告及其
律师最好计谋就是主动出击,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进攻型应诉计策——通过
提出反诉、另行起诉以及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手段,开辟一条新的案件诉讼“主
线”,在时间上、程序上延缓原告预期的诉讼步伐,首先在心理上打击其“嚣张气焰”,以此削弱、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主张,全面提升诉讼信心。进攻型应诉战术要求被告及
其律师在对抗性诉讼中,应诉战术的制定科学、理性,战术的实施严谨、周密,在证据方
阵的构建、抗辩与反诉的提起乃至诉讼的运筹上,不卑不亢;积极主动,始终保持饱满
的诉讼热情。由于争讼标的一般为被告所控制或实际占有,且在举证责任上被告处于
“攻方”的有利地位,原告在历经诉讼的“磨难”之后,倘若找不到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
极有可能自动作出让步,主动同被告“和解”o
当原告对争讼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抑或主要责任,亦即被告在诉讼中处于绝对或
相对优势地位时,为避免诉累和不必要的诉讼损失,明智的原告一般会以撤诉为条件,
主动同被告“和解”o当被告处于相对优势的诉讼地位时,多数原告一般不会轻易“低
头认输”,转而另辟蹊径,通过迂回婉转的方法收集证据,提高举证的数量和质量,以便
与被告“抗衡”,企图以此维持作为原告的优势诉讼地位。然而,当举证不能或证据穷
尽时,也不排除原告随时会“妥协”让步的可能。当诉讼的大局已定,由于不甘于接受
败诉的风险,有的原告也可能“孤注一掷”——为了遮入耳目,掩盖“恶人先告状”的真
相,甚至不惜果取编造事实、伪造证据以及无理狡辩等“伎俩”,,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拖
延诉讼,.干扰、影响诉讼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凡此种种,被告及其律师均应静观其
变,冷眼以待,不为原告布设的种种“假象”所迷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
维,一切以自身的诉讼利益出发,坚持用“事实”与“证据”评断是非。
虽然现代诉讼模式确立了原告“攻为主”、被告“守为主”的诉讼格局,但在诉讼司
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呈现出原告与被告“过错”混合的状态,争讼双方的优劣势表
现出“均衡”的态势——由于争讼双方“过错”的“混同”与“交织”,原告与被告任何一
方都不可能完全胜诉,也不可能完全败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及其律师要想有所作
为,就应根据诉讼情势的变化,制定能攻善守、攻守兼备的应诉战术——攻则进退自
如,守则坚不可摧。被告及其律师以有利的诉讼证据规则、扎实的辩护证据方阵、充分
的法律依据构建攻守兼备的诉讼方案,通过主动“’攻”——反驳原告举证的“错误”与
“漏洞”,论证诉讼缺乏事实依据;通过积极“守”——提出积极的抗辩证据,论证自身具
有法定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从而将诉讼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由于攻守兼备的
诉讼战术既非“私欲膨胀”式酌单纯进攻型方案,,又非“理亏词穷”式的防守,型计策,同
时给争讼双方预留了非诉讼解决的广阔舞台与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