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评估争讼双方的优劣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6 时间:2014/11/21

虽然争讼双方具有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但由于彼此在案件中的客观情况各不相
同,直接导致双方的诉讼优劣势迥异,由此产生不同的诉讼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诉
讼的利与弊、优势与劣势是绝对的,即一方为利,另一方则为弊;一方处于优势,另一方
必然处于劣势。一般来说,原告与被告诉讼的优劣势同其在争讼中各自“违约”或“过
错”的程度、是非责任等密切相关。而且,这种优劣势总是表现为一方处于优势,另一
方处于劣势,或者一方处于劣势,另一方处于优势,但也存在争讼双方的过错“混合”,
优劣势难以简单区分的例外。在绝大多数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互有优劣势之分,但严
格意义上的胜诉只有一方——谁的优势多谁胜诉的希望就大,谁的优势少谁胜诉的可‘
能性就小。
其实,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的优势和劣势并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
转换。被告及其律师要想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预期的裁判结果,就必须让受
诉法院接受、采纳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及其律师只有客观评估争讼双方的诉讼实力,正确认识自身在诉讼中所处的状态,审时度势,扬长避短——通过不断修正、完善
自己的应诉计策,灵活处置各种不利的诉讼情势,才能牢牢掌控诉讼的主动权。也只
有这样,被告及其律师才能将诉讼中的劣势转为优势,彻底扭转被动应诉局面,减少或
避免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兴宇酱品有限公司诉某市盐业公司、某盐硝厂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酱品公司从第一被告盐业公司购进了由第二被告盐硝厂生
产的加工盐10吨,用于腌制芥菜。在腌制过程中,酱品公司发现该批次的芥菜颜色呈
泛绿色,酱品质量明显不能达到上市销售的标准,遂诉诸法律要求第一被告盐业公司、
第二被告盐硝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原告酱品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举出了司
法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批芥菜重量为286300千克,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为不合格产品。被告盐硝厂则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原告酱品公司未用完的-样盐”
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称:送检“样盐”所检项目氟含量符合标准;亚铁氰根含量
5次平行测定分析结果差异较大,且亚铁氰化钾均超标准;送检样盐可见黄色结晶物亚
铁氰化钾,表明系固体添加。被告盐硝厂同时还举出在生产工艺申添加亚铁氰化钾采
用“湿法加入”而非“固体添加”等书证。鉴此,被告盐硝厂的律师提出了三点抗辩反驳
意见:一是盐硝厂生产的盐是合格产品,尤其在采用“湿法加入”的现代工艺生产的产
品不应含有固体亚铁氰化钾;二是盐硝厂生产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出现的缺陷尚不存
在,或至少在投入流通时现有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存在;三是原告举证仅仅只
能证明已开封的加工盐与芥菜变色有关,且芥菜变色同温度、盐水浓度、阳光,、空气及
技术经验等因素有关,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酱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被告盐硝厂
生产的加工盐存在质量问题。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酱品公司的举证未能达到高
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仅凭已开封的“样盐”就推定被告盐硝厂的产品为缺陷产
品,其与芥菜变色之间缺乏合乎逻辑和经验的关球,二者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
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酱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