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摸清原告起诉的真实意图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3    时间:2014/11/17
 动机决定目的,思路决定出路。作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方,总是利用受诉
法院优先保障其诉讼权利为己任的‘优越性,通过诉前精心的诉讼设计与运筹,实现既
定的诉讼目标。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在以权利受侵害“姿态”出现的同时,又大量
表现出诉讼请求的张扬和诉讼目标的无序,有时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诉讼合法与正当:
原告权益受侵害后是迫于无奈被动诉诸法律,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另有所图?原
告诉讼请求的随意性,直接导致起诉意图的虚拟和缥缈。尽管如此,只要从原告诉讼
请求是否合法、正当等“情节”人手,摸清其起诉的真实意图也并非难事。其实,原告的
诉讼目标大量表现为“多层次性”—一在同一份起诉状里,原告往往有多项诉讼请求,
当然也蕴藏着多个诉讼目的。如某甲起诉某乙要求离婚,要求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争夺子女抚养权。表面上看,某甲诉讼的目的是离婚,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
某乙与某甲结婚系父母包办,婚前缺乏感情基础,但某乙家底厚实,有较多’昀婚前财
产,双方因结婚导致婚前个人债权债务“混同”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此便很可推断:
某甲起诉某乙的真实目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将真实的诉讼目的掩藏在离婚
的诉求之中罢了。
    在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
翁宝名誉侵权一案中,原告鸿富锦公司因不满记者王佑采写的有关员工超时加班的报
道《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以名誉侵权为由,直接向两记者提出总额达
3000万元的索赔,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两记者的个人资产。该案件经传媒公开报
道后,立即在全国引起巨大的震动和反响。尽管案件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最终以
“和解’’了结,但回顾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及我国新闻作品名誉侵权的现状等背景后,
有人认为原告鸿富锦公司的起诉在中国名誉侵权案件中酋开了无数诉讼的“先河”:
    一以履行新闻职务作品而单独起诉记者“绝无仅有”o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
解释明确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
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
告。”由此可见,原告鸿富锦公司有意撇开新闻单位,转而单独直接起诉履行职务怍品
的记者王佑个人显属诉讼对象错误,尤其将没有参与稿件写作的翁宝也列为被告更让
人感到荒唐滑稽。
  ‘——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元之巨“闻所未闻”d在中国内地因履行职
务作品起诉新闻记者个人本属罕见,而向记者个人索赔的诉讼标的高达3000万元更是
令人瞳目结舌。原告鸿富锦公司以向王佑索赔2000万元、向翁宝索赔1000万元的姿
态高调起诉,.并申请查封、冻结了两人的所有资产,完全打乱了两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个人乃至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所有这些,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根本
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应对诉讼。
    一挑战既定的诉讼立案规则“中外罕见”o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
定,受诉法院受理案件要进行立案“审查”,起诉人不仅需要提供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还要提供有直接证明力的“主要证据”o虽然从诉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理论界和诉讼实
务界对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定、审查的范围、内容提出了众多“质疑”,但在诉讼法律
及诉讼立案规则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在普通人看来不可能以履行职务作品的记者个
人直接作为诉讼对象立案的事,原告鸿富锦公司却居然做到了。,就连著名教授贺卫
方、杨立新等权威法学专家也认为,案件的“诉讼对象完全错误”o在这种意义上,原告
鸿富锦公司的诉讼确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立案操作规程的过分“宽泛”,还是事出
有因,确实p另有隐情”?
    一以诉讼为“幌子”打压舆论监督“肆无忌惮”o《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一语中
的”:起诉记者索赔3000万元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原告鸿富锦公司诉诸法律究竟为了
寻求什么?是通过诉讼还案件事实以“真相’’?还是一倾“奇招”,“敲山震虎”抑或“以
儆效尢”——让“肆无忌惮”的新闻记者离我远点?有人甚至认为,原告鸿富锦公司用
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打压媒体监督,表面上是为了掩盖“超时加班”的真相,实质上已
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司法程序随时可能被滥用来阻止媒体监督、打压
言论的自由。长此以往,人们不无担心和怀疑:中国的新闻何去何从?社会还要不要
媒体监督?司法究竟要保护什么样的言论自由……
    在未彻底搞清案件的原委之前,对任何人进行武断的指责都极其愚蠢、无知。或
许原告鸿富锦公司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翁宝名誉侵权案,有自身的“难言之
隐”甚至特殊复杂的“背景”,为非争讼双方之局外人所不知。但单纯“就案论事”,从
被告应诉抗辩的角度出发,假若不详细探究、拷问原告鸿富锦公司起诉的真实意图,并
予以客观科学分析,那么,被告的应诉将极可能漫无边际甚至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