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科学应对原告的起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8    时间:2014/11/17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囿于物质条件、司法理念以
及人们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司法裁判水平参差不齐。为适应社会政治、经
济、文化的发展,追求特定的“执法理念”,一些受诉法院可能会暂时舍弃居间消极仲裁
者的诉讼角色,通过制定案件受理条件、裁判标准乃至诉讼政策等各种手段,对诉讼进
行积极“干预”和“调控”o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原告诉诸法律
与法官一般都会有肢体和语言“接触”,基于居间裁判角色的法官的言辞“激励”以及对
其的“信任:,原告甚至会主动袒露“心扉”o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或多或少了解原告
的起诉目的、诉讼企图乃至案件的基础事实。为此,开明的被告从不纠缠原告的“不实
之诉”,也从不喋喋不休地叨唠、埋怨,而是以静制动,静观其变,让理性的头脑始终保
持清晰流畅的思维——总是集巾精力询问、了解原告起诉目的、诉讼企图以及是否聘
请律师等“信息”,耐心品味法官的每一句话直至每一个字,尽可能从法官的言谈举止
中“打探”、“搜集”原告所有诉讼“信息”和“细节”,以便为日后是否应诉、如何应诉哟
及采取何种应诉计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正常情况下.受诉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会一并送达诉讼风险告
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程序性”诉讼文件,有时
还可能送达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生效诉讼裁定文书。对于受诉法院送达    气
上述“程序性”诉讼文件,被告可以简要浏览,大致了解一下主要内容即可,而无须对文
件“指手画脚”、“说三道四”o比如,对于告知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的审
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同原告是否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是否提出异议或申请回
避,被告无须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尽管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抑或独任审判的法
官提出回避事由,无须像证据规则规定的那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被
告不举证抑或不提供异议、回避的合理怀疑“事由”o因此,即使对案件独任审理的法
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或者提出回避申请,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百分之百的把握,与
其盲目提出异议或回避申请,在裁判者个人心中留下不良的“第一印象”,还不如“冷言
以待”,待日后澄清落实后再予以定夺。倘若有证据或有合理怀疑的“事由”表明案件
裁判者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只要案件尚未作出最后
裁判,从程序公正的价值与意叉出发,被告在案件受理的任何阶段均可以提出回避乃
至审判无效的申请。
    被告面临的最大障碍和困难是,如何有效阻止或避免受诉法院依据申请制作并送
达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生效诉讼裁定文书的“立即执行”?依照诉讼法’
律规定,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包括被告在内的
被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而且,由于民事裁
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一般比较突然,被告往往来不及聘请律师或不能获得及时有效,
的法律帮助。不过,根据诉讼司法实践经验,无论是何种生效诉讼裁定文书的执行,行
之有效的应对计策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担保?裁定的执行是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以及与被告密切相关的
案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恬秩序,抑或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在穷尽一切
手段仍不能拖延、阻止执行时,被告可以制定更加积极务实的反执行对策。比如,除对
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供执行承诺和反担保阻止执行外,还可以以被保全的
财产等标的物产权不清晰、属于案外第三人所有以及被告不享有所有权、支配权等理
由拖延执行。
    如果原告诉诸法律的是案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受诉法院一般
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程序较为简便。对于诸如按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和事实较为清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受诉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
件时,、有时会征询被告是口头答辩还是书面答辩。由于口头答辩和书面答辩的法律后
果迥异——倘若被告对原告起诉进行口头答辩,法官将主要答辩内容记录在案后,受
诉法院随时可能对案件开庭审理b被告盲目答辩的另一严重后果是,一旦对原告“抢
先为号”的起诉进行答辩,无论受诉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均视为认可了原告选
择的案件管辖权,从而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由于对答辩缺乏周全昀考虑,一
旦为原告所利用,将直接承受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被告
对原告的起诉既不能轻易口头答辩,也不能承诺放弃答辩,而应直接明确将向法庭提
交书面的答辩状。与之相反,如果被告允诺书面答辩,受诉法院将依法给予15天的答
辩期,被告可以借助答辩赢得的l充裕时间研究制定周详的应诉计策。由于法律规定在
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至于答辩期满是否提交、何
时提交答辩状属于.‘.私权.”的范畴,包括受诉法院在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虽然被
告曾经承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但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仍可以自主
决定提不提交。    .
    在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件后,受诉法院的法官还会“例行公事”让被告在
送达回证上签字。有的人一听还需要签字“画押”,心里特紧张特别扭,担心会带来不
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迟迟不愿签甚至拒绝签字。其实,在程序性诉讼法律文书上签字
仅仅只证明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件和受诉法院已履行送达的职责而已,除此别无他意。
如果被告拒不签字,,送达人员将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人员到场,直接在送达回证上注
明被告拒绝签收,送达的诉讼文书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被告不按要求在诉讼洼
律文书上签字还可能给不法人员徇私枉法的“可乘之机”,由此反倒给自己增添不利的
诉讼法律风险—_在诉讼司怯实践中,有的人与原告恶意串通,正是通过伪造、篡改送
达回证上的时间等手段,帮助原告“除斥”被告法律上、程序上答辩期、举证期、反诉期
等,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为此,被告应按要求逐一核实诉讼法律文件的种类、.,数,
然后分别在回证上签名,尤其应注明签收的时间。而对于受诉法院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或对被告口头答辩时进行的询问、调查‘,出于尊重法庭、法官的考虑,被告如果有足够
的判断和认识,可以一.作答,但应适可而止,岂不可任意发挥,尤其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则应巧妙予以回避。在未掌握案件的全部真实信息,并找到一条有效的应诉计策之
前,被告也可以直接拒绝案件开庭前的任何询问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