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梳理与重构争讼的事实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1 时间:2014/11/15

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重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何为案件“事实”?案件
所谓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原告、被告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以各自不同的视觉抑
或不同的价值取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事实版本”,甚至作为居间裁判者的法官也是
如此。面对原告精心抛出的所谓起诉“事实”,被告及其律师应善于从原告起诉状抑或
证据所表现的各种“细节”中捕捉可利用的一切矗.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伺自身掌握
的全部案件材料联结起来,重新梳理与构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影像”o
一、梳理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
按熙现行的诉讼模式和架构,作为诉讼“始作俑者”的原告首先设计、制造案件事实发生、发展抑或消灭的“过程”,而受诉法院以依附于该“事实版本”所支持的诉讼请
求为“蓝线”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原告起诉的“事实版本”‘是否客观真
实,直接决定被告是否对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及其律师只有“就事论事”,从原告
的“事实版本”中搜寻与案件客观事实“冲突”的缕缕“缝隙”,去伪存真,重新梳理案件
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才能理出真实的案件事实,.脉络”o
◆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背景状况。若原告是自然人,应了解其姓名、年龄、职业.、住
所地以及与案件的关系等情况。若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了解其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代表’入)、经营状况、主要营业地等情况。了解原告的背景状况,被告及其律
师可以知己知彼,针对诉讼相对人的政治、经济等诉讼实力以及是否聘请律师等情况
制定应诉计策。了解原告与案件是直接关系、间接关系抑或其他关系等状况,被告及
其律师可以据此制定对抗性抑或其他形式的应诉方案,并以此作为获取抗辩反驳的证
据线索。
●原告诉称之案件事实涉及案外人的状况。如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了解
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受“+损害”前是否患有疾病,曾在何医院就诊,接诊区生是谁等“信
息”,被告及其律师可以“顺藤摸瓜”,从原,告在所谓“侵害事实”发生前的患病及其治
疗情况等出发,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向与重点,使抗辩反驳有的放矢,更具有针对性和目
的性。 . .
●争讼的发生,、发展及其缘由。任何争讼都不会无缘无故产生,均基于这样或那
样的原因,: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比如,合同争讼案件的发生总是基手一方在签
约、履约过程中违约;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一般认为被告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侵害行为,
给自己造成了身体或财产损害;等等.o找准了争讼的发生、发展及其缘由,被告及其律
师在诉讼准备中就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应对的方向。在一建筑物件坠落损害赔
偿案件中,作为运输专业户的原告在向建筑工程工地运送物资时,被高空坠物伤及头
部致“植物性生存状况”o被告律师经调查,建筑土程防护网设置不规范,导致水泥石
块从高空坠落砸伤原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即原告自身存
在“过错”,那么,被告将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签此,被告律师建议被告与其被动应诉
“挨打”,还不如主动同原告监护人洽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原、被告双方“共
赢”o
●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过错是诉讼主体实施行为的主观心埋状态,主体在
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刑事诉讼被告人只有在主
观上故意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除特殊侵权案件外,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一般过错归责原
则,诉讼主体只要有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及其律师考
量争讼双方过错责任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可以客观评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是积极
抗辩反驳,还是消极应诉抑或主动进行和解,均有备无患,并做好各种切实可行的应诉准备。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计算依据。诉讼请求是受诉法院案件审理的“蓝线”——
对于原告来说,诉讼客体所指向的权利就是诉讼请求。由于诉讼客体直接决定案件的
性质,诉讼客体错误,案件的法律关系必然混乱j势必造成诉讼主体错误和诉讼请求不
明。原告为了实现既定的诉讼主张,在确立诉讼请求时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人
为地加大、虚列诉讼请求。在诉讼司法实践中,除了铤而走险,有意滥列、错列诉讼请
求外。,原告及其律师惯用的手段是,将诉讼请求分为类似于“‘主”、“中”、“次”等多种层
次,除“主”层次诉讼请求外,其他层次的诉讼请求均是额外的抑或为实现“主”诉讼请
求的一种辅助手段——必要时,原告为实现预期的诉讼目的会以舍弃这些诉讼请求为
条件。对此,被告及其律师在对案件诉讼客体及其所指向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时,还应
判断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对应,有无夸大、虚列、错列诉讼请求等情形a而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标准,则应依据客观事实和司法惯例,不能游离于案件事实与
法律之外。
●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讼双方所有的诉讼指向最后都归结于法律,没有法律
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和后盾,即使原告苦心营造的事实情带再曲折动人,也无异于无渊
之水,无桨之舟。原告为全面实现预期的诉讼主张,必然会寻求一个支持案件事实的
法律“注脚”o对于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被告及其律师在全面占有案件证据材料抑或
熟悉案情的前提下,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出发,寻找恰当的法律并以
此度量原告所谓的案件“事实版本”,尤其应耐心寻找原告诉称的事实与案件的法律适
用是否相“对应”、“匹配”等错误和漏洞,有无断章取义、曲解法律等情形。在一物件致
人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铸造厂在车间旁修建了一个冷却池,冷,却池堤围边有一斜放
的钢轨深入池中,用于冷却铸造器件。原告刁某之子放学后在附近玩耍时,不慎沿钢
轨滑入水中溺水死亡。原告刁某遂依“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_”之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铸造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铸造厂则辩称,虽然法
律确立了“物件致害”赔偿原则,但并未明确规定致害赔偿的前提是“设计建造或管理
之瑕疵”,还是“设置或保管有欠缺”o在本案中,原告刁某之子系溺水而死亡,并非建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藩所致,不属于
民法规定的情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