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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案件以恰如其分的法律分析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0    时间:2014/11/15
  客观分析原告构建的案件“事实版本”后,被告及其律师站在理性认讽的高度,势
必努力寻找并运用与原告起诉事实相“吻合”的法律规则,给案件以恰如其分的法律分
析。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哪些法律规则将被运用等,被告及其律师必
须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司法惯例等方面进行探究,寻找原告起诉法律适 用不当、错误o    -
    按照传统的诉讼思维定式,被告及其律师首先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版本”进行
分析,然后再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这种思维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原告与被告各自
的案件“事实版本”的分析评价分别置于统一的法律规则之中,即将感性认识提升到理
性的高度,并以此瓦解酒定原告的诉讼主张。但熟悉法律分析工具和方法的被告及
其律师并不拘泥于此,他们常常反其道而行之,即从理性到感性——以案件法律适用
的规则和法律条文为基础,将理性的逻辑分析抽象于具体的感性认知与经验判断上,
往往更能快速、准确地揭示案件的真谛。在某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诉解散公司纠纷一
案中,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原告方诉
称,作为持有公司70010股份的控股股东的被告,不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抽逃资金
500余万元,致使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正常经营。被告聘请的律师没有简单“就事论
事”‘,而是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人手进行分析,剖析、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
立。被告律师为此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璋: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法定事由尚未成孰。二是公司并未陷于僵局,经营亏
损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控股股东不积极经营,导致公司经营亏损本身并不是公
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三是原告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并未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渠道和途
径。只有公司出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毹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IO%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等法定解散事由时,原告的起诉才能依法成立。受诉法院经审理认
为,原告方诉称的解散理由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