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14/11/15

原告诉诸法律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主张哪些权利等——这种由原告向被告主张的
具体权利,就是法律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同没有诉昀主体一样,都
不能启动诉讼。同样,如果原告夸大、虚拟诉讼请求或者提出与案件无关的诉讼请求,
其诉讼主张不仅难以实现,还面II6i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只有科学分析原告的
诉讼请求‘,并对诉讼请求所依附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才能真正做到抗
辩有方,反驳有理。在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一般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
之诉三种a
(一)确认之诉
在诉讼司法实践中,~些法律关系不甚明了,常常存在争议。如原告诉诸法律请
求确认诸如房屋所有权归属、收养关系、遗嘱继承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一这种请求
受诉法院确认与相对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就是确认之诉。根据
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同目的,确认之诉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两种。原
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就是肯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请求确
认与被告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就是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所谓给付之诉,就是原告请求受诉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一般
来说,原告提起给付之诉,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告提起给付之诉必须依法享有某种
请求权,而相对方人则依法负有相对的给付义务;二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请求杈履行期
已届满,而相对方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
.在诉讼实践中,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常常被混为。一谈。区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难点在于,同一法律关系,有时既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给付之诉,甚至还
可以一并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事实上,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即
使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受诉法院一般也可能在首先确认争讼双方业已存在的基本民
事法律关系之后,才能解决所谓的给付问题。如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民事法律关
系被确认后,有关赡养(收养)费、遗产继承等事项才能被列为日程。基于此,对于扶养
费、继承权等基于身份关系的给付之诉案件,选择确认之诉即可。而对于合同关系、买
卖关系i不当得利等非身份关系的案件,原告在提起确认之诉时还应一并提起给付之
诉。
‘ (三)变更之诉
所谓变更之诉,,就是原告请求改变或消灭与相对方存在的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如请求解除诸如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或者要求撤销、变更买卖合同关系等
法律关系的诉讼,就属于变更之诉。一般来说,原告提起变更之诉,必须符合两个要
件:一是争讼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
事实存在;二是原告必须列举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并且该“法律
事实”非通过诉讼途径无法确认。
在民事诉讼中,厂义的诉讼请求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受诉法院向相对方提出的实
体权利请求,既包括原告起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又包括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
权利主张,还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纵观诉讼司
法实践,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目的是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其原因不外乎受诉法院对
案件无管辖权、违反受案条件受案,或者不变更诉讼请求将难以胜诉等情形。原告在
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直接提出申请;二是受诉
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民事行为的效力同原告主张不一致时,
依职权“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若原告逾期变更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将依法不予受
理D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诉讼法律规定,被告及其律师应根据个案的不同
情况,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受诉法院“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
请求的“情节”是否客观、公正。否则,不管受诉法院依职权_告知”的事实与理由是否
充分,也不管原告是否愿意被动变更,被告及其律师均应以“公权不应干预私权”、“私
权意思自治”等理由相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