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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是否合法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8    时间:2014/11/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两种。
当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过10人以上,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就应考虑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这种诉讼又被称为群体诉讼
或集团诉讼。
    群体诉讼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构成一个庞大的群
体,不可能让群体中的每一成员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群体的代表
进行诉讼;二是群体全体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诉讼利益,;三是代表人能够代表全体群
体成员的利益,;四是受诉法院对群体诉讼作出的裁判,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全体群
体成员。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诉讼代表人人数为2人至5人,,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
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可以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
多,由该群体的全体成员推选其中一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起诉或应诉的人。人数确
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有四:一是必须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
到法院进行诉讼。二是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利益,,包括对诉讼
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和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d三是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是确定的,
他们的住所地相对集中。四是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
组级条件’o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产生b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
讼中可另行起诉。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及于全体当事人,
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
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起诉或应诉的人d人数不确定的
诉讼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o
二是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如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则适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6
当某个群体中的数人或者其中一部分人提起诉讼时,受诉法院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
和诉讼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
限内进行登记。公告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向受诉法
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
不予登记,当事入可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到受诉法院登记的权利人从
登记的全体人员.中推选;二是全体权利登记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受诉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广起商定代表人人选;三是全体权利登记人既推选不出代表人,受诉
法院提出的人选与权利登记人又协商不成的,受诉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
表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并对所代表的全体
当事人发生效力。但诉讼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清求或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受诉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诉讼案件作出裁判,对参
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
用该裁判。如果受诉法院受理权利人提起的群体诉讼后,其他未起诉的权利人获悉后
应尽快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参加到群体诉讼中去。如果权利人既不知道
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到受诉法院登记,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法院认
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直接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