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立恰当的诉讼参加人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7 时间:2014/11/14

争讼本身的纷繁复杂,决定了案件诉讼主体的多样性。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
当事人除了原告、被告外,还可能存在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在同一案件
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不同,彼此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所承受的诉讼法律后果也迥
异。针对原告起诉载明的诉讼参加人,被告及其律师在一一研究评介在诉讼中的身
份、地位o责任归属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的同时,‘充分预测可能漏列、错列、滥列的诉
讼参加人,并积极进行干预,极有可能降低甚至免除自己的诉讼风险。
一、原告确立的共同诉讼人是否恰当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起诉或应诉
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主体的合并——诉讼当事人合
并。但这种合并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互相联系,或者是同一事件,或者是同类
事件,不能把两个以上毫不相干的单一诉讼合并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能在起诉时
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追加当事人而形成。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共同诉讼人
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间诉讼人两种。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受
诉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
或共同被告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并且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受诉法院裁判
处理的实体问题是共同的。共同的诉讼标的,决定了诉讼的一方或双方在民事权利、
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同时,也决定了这种诉讼是不可
分之诉,受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能分案审理。根据诉讼司法实践,常见的必要的共
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共有财产的诉讼。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
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对合伙组织的诉讼。个体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
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
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
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
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侵权的诉讼+o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卉生的诉讼,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诉
讼人。
●共同继承的诉讼。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人,法院应通知其他继
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
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a
●借用关系的诉讼。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
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对企业法人分立的诉讼。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对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保证合同中,当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时,保证人或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
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在诉讼
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受诉法院应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
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受诉法院追加英同诉讼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
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
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其是否参加诉讼,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普通人共同诉讼人
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方或双方
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
讼。确立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两个以上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
一种类,或同一类型,或同一类别;二是两个以上的诉讼同属一个法院管辖;三是两个
以上诉讼的审理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四是两个以上诉讼的合并审理能够精简诉
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减少诉累。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没有共同
的利害关系,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但
共同诉讼中的数诉合并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一并进行,共同诉讼人之间彼
此相牵连,.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等行为,均对受诉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
的请求或者判明是非具有重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