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回或要求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1 时间:2014/11/07

1.男方婚前赠与女方存折,婚后女方未支取,离婚时女方能
否继续索要存折款
对此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婚前赠与存折给女方,女方
接受,赠与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1)男方已经对女方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女方也进行了
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虽然女方未支出使用,但这些原
因都不影响女方对该款项的取得。
(2)男女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
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
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男方给予女方的只是一一个权利凭证c
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
利人名字还是男方,所以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o"根据该条规定,本赠与行为
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男方可
以撤销赠与。笔者倾向于此种观点。因此,存款既然赠与了,就
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
更是这样。
2.婚前赠与房产,婚后未过户,离婚时反悔收回,法院是否
支持
如果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即使该方在婚前与另一力-书面约
定赠与另一方,但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予方有权撤销。法
律依据在于,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除了具有救火、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牛
转移,赠予方有权反悔。
3.婚前赠送的价值一般礼物、衣物、用餐花费,离婚时是否
能索回
因赠与财物的目的为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
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F主动支付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
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
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
4.婚前赠送的价值贵重的首饰、房产、汽车等,在离婚时能
否索回赠与此类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根据赠与当时双方的交往
状态及双方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如果处在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
段,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就,日后双方对此有所认识,那
此类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类似;如果足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
的,则不得要求返还。
5.明确为结婚赠与的彩礼、礼金及相关花费,在离婚时能否
索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臀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于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