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另一方一定有义务一起偿还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0 时间:2014/11/08

1.一方婚前借款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丰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
外o"
2.一方婚内借款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0 2006年,被告姚某为家庭生活需
要,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王菜
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0 2007年1 2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
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被告姚某承担,被告周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王某于2008年7月10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两
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
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在离婚协
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姚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
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
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由此判决周
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
我们认为,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能有效减
少离婚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选择协议离
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能否对土
某形成约束?试析如下:
(1)协议对周某与姚某的效力。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
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
问题达成合意。周某与姚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
订立系循于双方真实意思,其间并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
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周
某与姚某应当遵守。
(2)该协议不钝约束王某。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
40000元,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和姚某对此均负连
带清偿责任。且王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务由姚某负担的内
容更未征得王某同意。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王某没
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王某的债权请求权。
综.卜,法院判决周某与姚某对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
责任,同时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不仅考虑了协议相对方周某的权益,更
考虑了协议外第三人王某的正当诉求,恰当地平衡了两种利益的
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