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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1    时间:2014/10/29
 叶某(女)与魏某(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5月
4日生育一子0 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
的资助下,成立了“宏盛丝印厂’’o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
陷入危机,魏某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
存入银行。妻子叶某忍无可忍,终于将魏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
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魏某的衣袋中找到银行卡,一张银行
卡户名为蒲某,系魏某的妹夫,内有有款10035. 96元,一张银行
卡户名为姜某,系魏某聘用的司机,内有存款569,Ooo.oo元。但
是,经过向姜某核实,其未在该银行有过如此大额的存款。随后
法院向银行调取了魏某以姜某名义存款的全部原始凭证,经过鉴
定,认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计五次存款凭条上“姜某”的签
名均系魏某所写,所留的电话也是魏某的电话。最终,法院认为姜某名下的款项共计569, 000.00元应当系魏某一人所存,并未实
际转移给姜某,因此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    ,
麓‘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在
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
件中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
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均直接认定该笔存款即为夫妻共同
财产,对于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
    法院的审理,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
的把握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
一方将存款存人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定无法审理,要证明
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
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
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
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来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
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