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3 时间:2014/10/2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
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承认外国判决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在存在条约
或者互惠关系的前提下,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