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的承认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8 时间:2014/10/21
互相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
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那么,具有离婚内容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
和执行呢?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
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酌,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l)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
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
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
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若不涉
及财产,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00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
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