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法律文书的公证和认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9 时间:2014/10/20
一般来说,在两国之间未签署有互免认证的有关协议的情况下,一国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并不能得到另一国的当然承认,为了解决公证书在另一国的效力问题,就
需要办理另一国驻该国的领事认证。所以,对已办理了领事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国内
法院一般应承认外国公证书及领事认证书的效力。同时,领事认证直接证明的就是所
在国政府的印章及有关官员的签字的真实性。因此,经过了领事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
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也无须再要求当事人对领事认证书所附的驻在国政府及官员的
签章的文件本身提供中文译本。国外一方聘请国内代理人的主体并非必须是律师,亲
友也可以。
另外,对于从国外寄交或托交国内的诉讼文书的真实性证明上,《民事诉讼法>对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籍人寄交或托交,仅规定了对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交
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手续,并没有对其他诉讼文书提出这种要求。因此,有些观点认为,
离婚诉讼的原告仅对其授权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