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国外,是否一定要参加开庭审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4 时间:2014/10/20
随着涉外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在国外、双方在国外,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在国内
提起离婚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那么,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委托人是否应到庭参加诉
讼呢?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
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不能表达意志,主要指当事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经过相关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属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践中,一方因不在国内或出国的原因导致不能开庭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
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起诉状;若委托人原系在国内,开庭时不在国内时,可向法
院申请做笔录记载对律师做特别授权,由法院做笔录后,再由受托的律师全权进行离
婚诉讼,但仍应提交对离婚的意见。实践中,若为原告,起诉状系原告亲笔所签,我们
认为可视为当事人的离婚意见。对于被告的代理人,则需要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
综上,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若委托律师,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则需要办理相关公证
认证手续。若当事人持中国护照,只需我国使领馆办理公证乎续;若为外国护照,则需
要先在本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之后,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后,相关材料才可
在我国法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