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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辖的案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6    时间:2014/10/20
  李某,女,中国籍;Lcou,男,印度篝
    2000年李某在法国留学,结识了来自印度新德里的Lcou。后,2003年,双方在印度登记结婚。N
后,双方的性格不合,李小姐发现了两人之问不可调和的鸿沟,生活习惯的差异、事业t心的区别,两人
不断的妥协又不断的磨合,最终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4年年初,李某来到上海工作和生活。因
与Lt,ou协议离婚不成,事小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案件焦点之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
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小姐虽是山西人,但是经常居住地在上海闵行区,因此,
依法可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焦点之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特别之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主要是在诉讼期间和证据的提供方
面,在诉讼期间上,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要长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
其中主要是答辩期和上诉期的规定长于普通民事诉讼。具体而言,被告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
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提交证据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
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
中文指中文简体。
    案件焦点之三,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在国内的效力是普遍的,但是,是否在
国外就当然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同的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
家无条件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不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对外国法
院的判决有条件承认,在这个问题上,通常的做法是可以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对
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与我国有签订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国家
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申请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判决承认和执行。本案中,印度
与我国并无此类条约协定,因此,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
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