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管辖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3 时间:2014/10/20
1.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见《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
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商接
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①
(l)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
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①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②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④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
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耆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元至100元。
(4)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
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口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