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认证手续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72    时间:2014/10/20
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
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
书上印章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
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
用。
    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
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
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
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
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构和
我国驻国外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
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E、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
组成部分。
    2.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最后一
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
当局所承认,不至于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
力。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