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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0    时间:2014/10/17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
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
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
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案例4 - 24.5】
    刘东同事静于1975年结婚,皤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东与事静有瓦房两问。1982年,刘
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事静疾病缠身,番人照顾,事静筑同长子刘
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事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闻留给大儿子刘志,
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4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示母
亲留下的两问房产,刘态以母索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
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
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遵向法院起诉。法
院经审理认为:愿、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问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
屋两问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颈。
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
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
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o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
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
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
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破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
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巾已指定了受益人,
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
分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005年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首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
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帕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
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颤。老伴儿
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刳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庭上,母
亲和两个儿子展开了激烈辩论。季某怀疑遗嘱是假造的;儿子则辩称,父母结婚37年,母素一直没有
工资收入补贴家里,现在的积蓄全部是父亲的。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
张。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问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意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
法作出如下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
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夷后由丙个儿子平分;3.家中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
个儿子平分。
    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做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通过
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但遗
嘱的内容却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丁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
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在查明这对老夫妻双
方既无婚前财产,又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也无其他财产应当
归夫妻一方的情况下,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用判决的形式依法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这一判决应该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