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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6    时间:2014/10/19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
定,遗嘱皮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
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
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
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取消未成年人代位继承权法院判决遗嘱无效①
    某县市民杨某与其妻刘某育有一子一女。1998年刘策去世。20104年杨某的儿子去世,其儿子留
一女杨红随其母亲王某生活。2006年3月,扬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由女儿继承。2006
年12月,杨某病故,当时扬某的孙女榜红ll岁,正在上学,橱红的母亲王某下蝴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王某与f蠹某的女儿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扬某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杨某的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认为,被继承人杨某生前所立遗嘱捌夺了来成年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遂确定遗嘱无效,
并判决杨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II条对代位继
承作了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杨某的儿子先于杨某死亡,杨某的孙女杨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杨某的遗
产。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潘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
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
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案中,杨红作为杨某代位继承人,因为其为未成年人,母亲下
岗无固定经济收入,杨红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杨某在遗嘱
中取消杨红的继承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