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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6    时间:2014/10/17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
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
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
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
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
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
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