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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8    时间:2014/10/17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
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
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
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
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
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