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死妻再嫁,可带走所继承的遗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4 时间:2014/10/16
丈夫去世,妻子再嫁或妻子去世,丈夫再娶,都有权处置自己所继承的去世人生前
个人的合法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把配
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剩下去世一方的财产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
《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o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是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
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
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
干涉。因此夫死妻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的权利。
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
承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l:继承法》的行为,应依
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