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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错第二步,法庭之上“记不清”、法庭之下“不取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5    时间:2014/10/13
 既然已经开始查财产,A、B两套房的分割自然属重点之列。先说B房吧,法官问,
购买B房耐,所花的3万块是从哪里来的。张兰说,是两口子的共同财产买的。王刚
说你胡说,B房所购花掉的3万块是他母亲的钱。法官问王刚那3万块是他母亲什么时候从哪个银行分几笔取的,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给的开发商,王刚一皱眉:“时间
太久,记不清了”。法官又问,你准备了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钱是你母亲出的?王刚再皱
眉,“这是事实啊,还用调查啊!法官你要不信,就去调查啊,左邻右舍都知道啊!”法官
苦笑一下,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属共同财产。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
的解答(二)》,再结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解答第7条的规定.B房完全可能不会被法院
认定为共同财产在此案中予以分割,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王刚的个人财产,但其“记不
清、不取证”的后果,是轻而易举放弃了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