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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离婚当事人妥善处理“官司”与“关系”的协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1    时间:2014/10/13
应向当事人指出,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翟中真的找了关系,打了招呼,所起的作
用反映在两点上:
    1.心理作用
    即认为打过了招呼,自己心里有底了,加上法官对自己再客气一些,就觉得感觉不
错了,既然最后法官是公正裁决,也感觉良好。当事人打官司的过程也是一场心理战,
有时候觉得只靠请律师还不保险,还得再与法院有沟通才好。而聪明的法官虽然不会
偏向一方,但会对打过招呼一方在说话口气上不再生硬而是亲和,这样,无疑会给打过招呼一方当事人很大的心理宽慰。
    2.调解时倾向性的作用
    调解是离婚案件中必需的法定程序,法官一般都要组织当事人调解。这种调解的
模式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庭外以电话、口信的方式进行。因为调解的结果由
当事人自己承担,且不能反悔,因此,如果一方打了招呼,有的“给面子”的法官会在调
解时尽量倾向于打招呼的一方。但是,我们所说的“倾向于”的含义,并不是违法的故
意扭曲案件判决可能性,恶意地调解劝解,而是有利于双方早点解决结束争议。比如,
法官在调解时说“房价款总共100万,男方给你55万也可以了,让我们法院判不一定能
判到一半以上,你可要好好考虑”之类的话。法院调解的实质,其实是为了双方大家都
好,为了早点解决纠纷。有时候,法官甚至会根据双方的争议大小,折中提出一套方案
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应该注意的是,即使调解时,法官对一方有倾向性,但其提供的方
案和建议也绝对不具备强制性,是否同意和接受由当事人凭借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
解判断以及自己的心理价位自主决定。因此,即使法官在调解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也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处理,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心。
    事实上,虽然法官队伍中确实有个别腐败分子,收受过所谓的“好处费“,但绝大多
数法官在工作中确实没有收到过当事人的一点好处,而是正派做事。有时候,由于所
谓给“好处费”是诉讼掮客们的“暗箱操作”,当事人并不知道该费用是给了法官,还是
他们自己装进了腰包。但是,无论这些所谓的“好处费”是否给了法官,这一行为都必
将产生以下后果:一旦案件胜诉,当事人自然认为“好处费”法官收了,所以胜诉,法官
“贪赃枉法”属实;一旦案件败诉,诉讼掮客们又会以对方“出价更高”已买通法官为由
推脱责任。无论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都会一致指责“法官太黑”,①这是社会上
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谬论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