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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离婚当事人克服“打官司找关系”的心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9    时间:2014/10/13
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仍然有一些当事人会问“你们与那个法官关系如何?你们
在某某法院是否有熟悉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于“在法院是不是有人”看得很
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感觉法官某句话有倾向性,或案件结果对自己不利,就会推
定“对方找人了”,其实未必。或有的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我认为,这句话是不
对的。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法制建设的前进,决定了一般离婚案件中,关系并
不可能起到多么大的作用,原因在于:
    1.对于离婚案件如何定性,以及案件处理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
    离婚案件与其他经济案件有不同之处。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一般有三:其一,夫
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子女归属;其三,财产如何分割。其中,第一个焦点问题是
基础,如果第一个问题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解决,子女归属及财产分割问题无从
谈起。而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掌握的区分原
则也十分的严格。并不是说在法院有人有关系就能轻易地将没有法定判离的案件强
硬判离。也就是说,即使法官想帮你判离,但如果没有法定的条件,法官也很难判离
的。退一步讲,如果你不想离婚,且夫妻之间没有法定判离的情况出现,即便你在法院
一个人也不认识.只要有证据证明感情尚可,且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方案,法院一般也会
支持你的不判离的要求。再比如,夫妻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的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
要么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就基本上是一人一半。换句话说,法官在认定是否属于共
同财产属性时,要么认定是,要么认定不是,要么是黑,要么是白。目前,想让法官把黑的说成白的,一般情况下,基本已是不可能。黑和灰的区分标准难以掌握,黑和白却是
一见分明。因此,离婚案件中,过于担心“关系”的重要,是多虑的。
    2.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是要仔细斟酌,有据可依的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有些案件的处理,难免要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分配数量
上,给双方当事人以多少区别。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度的,是有限制的,并
不是随心所欲的。比如,对于带孩子一方的照顾,或对于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对于一般
的离婚案件来说,倾向性都是不大的。比如.20万的共同财产,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的
原因,给女方分了12万,给男方分了8万,这是正常的。法官一般很难判到给女方15
万,给男方5万,或全部给女方,而不给男方。可见,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
“度”,法官一般不会轻易突破这个“度”,否则,案件就会出问题。
    3.法官一般不会因为一个案件,而自冒风险,自毁前程
    目前,进入法官系统的门槛越来越高,上海市目前一般只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
才可以进入法院系统。进门越来越难,位子坐着也确实不易,并不是法官愿意让人来
求,而是来求的人太多,法官是能不理会的就不理会,窦在不能不理会的,就用智谋理
会。根据从业多年的经验,特别是在上海执业的经验,我觉得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不愿
意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其他“关系”和“招呼”的干扰,这样,位置坐得累。
    如果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承办法官,或承办法官的上级打了招呼,承办法官也还
是要看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如果案件本身对打“招呼”的一方就是不利,法官也不可
能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如果打“招呼”的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坚持不离,并且也没
有法定判离的情况j法院一般也不太可能一审就直接判离。为什么呢?因为法院内部
以及法制体系中,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是有监督机制的。比如在上海,基本每个区县的
法院都设有院长接待日,甚至还有院长网上信箱,认为法官有什么违纪的事儿投诉很
方便。即使担心法院内部“官官相互”,还有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这些都是很有
力的监督模式。一般法官不可能为了某一个案件就顶风违纪,因此,当事人有时候是
过于看重“关系”的作用,或者是不满意法院的处理,而自己的法律水平又不理解法院
判案的依据,就把原因全归咎于“对方找了关系”,这种观念我认为是有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