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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导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4    时间:2014/10/13
 走到法庭一步,基本上配偶双方的关系已经非常对峙和僵化,爱情已是昨日黄花,
更多的是怨恨和愤怒。离婚官司虽然也是一场战役,但对手不是敌人,而是曾经同床
共枕的配偶。人活一世,草木一秋,能容忍处且容忍。因此,作为当事人来讲,在有原
则的前提下,退一步海阔天空,并不是一件懦弱的事。对于律师来讲,在代理婚姻案件
中更不能受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及情感因素所动,要始终站在一个客观的高度,观察和
分析事态的进展。
    律师在处理与对方的关系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解决矛盾的手段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
    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由于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官司最终结果的分析,因
此,没有必要双方当事人相互视对方为仇敌。随着案情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
变,变数存在于整个案件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沟通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
的。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有时“中间”桥梁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
要。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对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
婚,因此,在处理双方的美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过于冲动,给自己留
有余地。
    2.在与对方的沟通方式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让三分”
    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
离婚这一步,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
等自愿下的结合,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个人仍应是平等的。“得理不饶人”、
“无理让i分”都不是合适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谈出的结果,才能最终使双方
自愿接受。
    3.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
    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时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
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
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讲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
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争一个高低,论一个是非,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在调解分歧和差距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
  既然上法院打官司了,肯定是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 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价位之间
  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有,这个标尺就是法律的规定。因
  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
  定的基础之上,再掺人情感道德的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是合
  适的。
    5.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安全第一”,时刻有自我防范意识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还是要防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冲动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可
能性。比如,家庭暴力,比如,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我们代理案件中,经常遇到
一方当事人动刀子的情况,甚至有的当事人被另一方限制了人身自由。遇到这些情
况,千万不要硬冲顶着上,更不要激化矛盾。作为律师,也要有安全的防范意识。因为
对方当事人有时候把不能达到目的的原因,归咎于律师身上,认为是律师出的馊主意。
还有的时候,认为律师手中有相对重要的证据,因而进行强拿硬要,甚至动用武力。比
如,律师不应该去对方当事人家里谈判协商,律师也不应该在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都
在时过多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到对方家里进行协商时,对方强抢诉讼证据材料,
或强行耍求律师做某事,在自己人身自由都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又是在对方当事
人家里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是非真相很难说清楚,自己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