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73    时间:2014/10/12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
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
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
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
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 2004)17
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
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道:“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
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
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
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垃为由裁定驳
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
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
以查询。”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
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
信的补强证据,迸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
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
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
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
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